一、问题描述
主要指在EPC合同模式下,施工单位以竣工图纸与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存在差异为理由,要求建设单位就上述差异引起的变更费用增加给予补偿;或者当上述差异引起的变更费用减少时,又坚持上述变更属于设计优化范畴,从而坚持EPC合同价格固定不变原则,拒绝建设单位就上述费用进行核减。
二、原因分析
产生争议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1.EPC 合同中的发包方要求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条件等内容不清楚,或者相互矛盾、存在瑕疵,造成甲乙双方对计算变更基础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
2.施工单位变更增加,是基于传统施工总承包合同计价模式的惯性思维而产生的费用的计算依据习惯于按竣工图纸与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图的差异,在发包方的要求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条件不变的前提下,EPC合同价格不变仍未得到真正的理解;
3.甲乙双方对变化和优化的理解,受专业知识或利益的影响,出现了偏差;
4.施工期间施工图纸变更、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履行。或审查把关不严,致使设计方案差异、设计标准降低或建设范围减少等问题,给结算留下隐患。
三、解决思路
1.概念理解偏差的问题EPC项目设计优化,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工程变更。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 T/CCEAS0012022 ) 中的术语定义。
(1)设计优化:包工头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单证进行改进,对原设计从成本角度进行把关,把加工成本虚高的、无用的、不安全的等不合理费用剔除在外;
(2)优化设计:承建方在众多符合发包方要求的设计方案中,选用最优的方案进行设计;
(3)深化设计:承建方对符合设计可施工的要求的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了细化、补充、完善;
(4)工程变更:工程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发包方要求的变更,经发包方同意,由发包方提出变更意见或由承包方提出变更意见;以及设计方案后再进行发包的,由发包者自行更改方案设计;如果是经过前期设计后再进行发包,发包者对前期设计的改动。
2.对材料、条件不清或矛盾问题,发包人要求和施工单位提供。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协商会议,梳理争议焦点,结合合同背景和行业惯例,还原签约本意,并通过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对相关争议问题予以明确,作为结算审核依据;必要时可视情邀请相关设计、施工、经济和法律方面专家进行协助配合。
3.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问题。
(1)相对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合同模式下,合同价款的对价不再是具体的图纸,而是更偏重于目的性的“发包人要求”( 包括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等技术标准 )。包括项目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能、生态环保、工期、验收等方面的明确要求 )或“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 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地貌等发包前已完成的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 )”。传统概念上的“设计变更”不再必然成为价格变更的理由,需要进一步考证,只有涉及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的设计变更,合同价格才能变更;反之,不得更改;
(2)EPC合同模式下,发包人要求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发挥自身技术、管理优势,通过迭代和改进,实现降低成本、提高安全、缩短工期等设计优化,合同价格应该保持不变或执行合同中有关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条款;
(3)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建市规〔 2019 〕 12 号 )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 2012 版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相关司法判决案例、 FIDIC 银皮书等法规文件。了解EPC合同与传统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之间的差异和联系。
(4)合同条款执行不严的问题。对于施工期间因建设单位未严格履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或审查把关不严,致使设计方案差异、设计标准降低或建设范围减少等问题,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手续,涉及施工单位违约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核减经费、进行整改等。
工程五部 汪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