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有关规定的通知
陕建价发[2007]22号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杨凌示范区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理解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作如下说明:
1.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2008年1月1日起应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 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编制工程预结算,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增部分列入差价。其计价计费程序如下:
(1) 一般土建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装饰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一。
(2) 安装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市政(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二。
(3) 市政(建筑)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三。
(4) 附表中有关术语的含义:
定额项目费指消耗量定额中有列项(或补充列项),构成工程实体项目费的合计。
定额工程费指定额项目费和相应的管理费、利润、风险因素的合计。
定额措施项目费指消耗量定额中有列项(或补充列项),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非本工程实体项目费用的合计。
2. 依法可以不招标,实行了定额计价,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且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费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按原合同约定的计费程序执行新标准,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其调增部分列入差价。2008年1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仍按原约定执行。
3. 依法可以不招标,实行了定额计价,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表一
一般土建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装饰工程计费程序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费程序或内容 | 合价 | 其中(元) | ||
| 人工费合计 | 材料费合计 | 机械费合计 | ||||
| 1 | 定额项目费 | A1+A2+A3 (含定额规定调整系数) | A | A1 | A2 | A3 |
| 2 | 管理费 | A×费率 | B | — | — | — |
| 3 | 利 润 | (A+B)×费率 | C | — | — | — |
| 4 | 风 险 | (含人工、机械、材料)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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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定额工程费 | A+B+C+D | E | — | — | — |
| 6 | 临时设施费 | E×费率 | F | — | — | — |
| 7 | 冬雨季、夜间施工措施费 | E×费率 | G | — | — | — |
| 8 | 二次倒运费 | E×费率 | H | — | — | — |
| 9 | 检验试验及 放线定位费 | E×费率 | K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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