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单独投标?分公司是否可以使用总公司资质及业绩进行投标呢?这一直是在招投标行业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尤其在银行业、保险业、电信业等分公司投标较为常见的行业。下面是我对于这些问题的一点理解。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分公司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此可见,分公司应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这并不代表分公司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表示分公司可以单独从事民事活动。而招投标活动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所以分公司可以单独参与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也分别对投标人及供应商的定义做了说明。
但我们经常在某某招标公告中看到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这样就是限制分公司参与招投标了,这样做是否违法呢?其实此类限制多见于工程施工类项目,究其原因是因为《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的规定:“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据此,分公司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无法取得施工资质,因此也就无法承担建筑施工工程。
由此可见,分公司参与招投标有一定的行业区别,如工程施工行业中,分公司无法取得相应资质,即使允许其参与投标,其最终也无法以合法资质承揽工程项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分公司能够独立参与招投标活动,但在一些行业中也有一定限制。那么分公司是否在招投标活动中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及业绩呢?
个人认为这也应当区分行业,在工程行业中,并没有法律规定可以使用他人资质或对资质进行授权使用,但《建筑法》对借用资质的情况有相应规定:“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类似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也有。此外,建筑施工资质种类繁多,专业性强,只能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实施,这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由此看见,在工程施工领域,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资质是不允许的。
但是在其他行业,如电信行业,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并实施业务,若每个项目均要求总公司实施是不现实的,而在法律上电信资质是可以授权使用的,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发证机关应当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中载明该被授权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基础电信业务。”
因此,在电信行业中,分公司是可以使用总公司资质的,但前提是要有总公司的授权。
那么分公司投标是否可以使用总公司业绩呢?
首先,业绩作为公司在投标前做过类似项目的证明,可以一定程度上反应公司的履约能力及实力。业绩对应的是具体的实施人,总公司的业绩并不能说明是由分公司实施的,也无法律规定业绩可以授权使用,若招标允许分公司使用总公司业绩,则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分公司中标后并没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进而影响到项目的完成质量。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业绩多作为打分项,一般并不以此限制分公司参与投标,但分公司参加投标的效果会相对较差。原因为业绩分在实际评标中,评审专家通常会查看合同中实际实施的单位,如非分公司自己实施,则不予赋分,导致与其他公司在评分上处于劣势。
总结,分公司在招投标活动中,是可以独立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但在一些对资质业绩有要求的特定行业中,分公司是否可以参与招投标活动要具体分析,而分公司以自己名义投标是不能使用总公司业绩的。
招标代理部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