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在全过程造价咨询中的投资控制
信息发布: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10-11       浏览量:708      


EPC项目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也称交钥匙工程,是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业主方的发包人要求、可行性研究(含估算)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为基础进行承包,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一般采用总价合同,最终是向业主方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达产达标的工程项目,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

全过程造价咨询,当前还没有找到有关部门给出定义,本人结合网络和自己的实际工作给出如下描述;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运用工程造价管理的知识和技术,为实现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决策、设计,施工准备阶段的招标采购,建设阶段的施工,竣工阶段的验收决算等各个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目标而开展的造价咨询相关工作。其重要的特征是,在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围绕批复投资目标而展开各项造价咨询工作,动态地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自始至终围绕造价咨询为主线。

如何围绕批复投资目标,对EPC项目的承包总价实施动态地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为此,本文从招标采购、设计、施工、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加以探讨并给出基本解决思路。

1.EPC项目在招标采购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投资控制

1.1招标文件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编制总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目的、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为承包人投标报价提供依据。

1.2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依据下列规定形成:

1.2.1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宜采用投资估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同口径估算金额为限额计列。

1.2.2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宜采用初步设计概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同口径概算金额为限额计列。

2.EPC项目在设计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投资控制

2.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据批复投资目标(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或最高投标限价为目标,实行限额设计,并在设计阶段分解投资限额。限额设计的投资分解应遵循的程序:将上一阶段确定的投资额分解到各专业,再分解到各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主要分项工程,制定设计图限额分配表,明确限额设计方案。

2.2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编制设计概算,其中设计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得高于中标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发包人可委托全过程咨询单位对设计概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以确认概算所列建筑安装工程费投资额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投资控制上限。设计概算编制及审核,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

2.3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评审,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经评审的施工图以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发包人可委托全过程咨询单位对施工图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进行审核,按以下办法确认审核结果:①当审核结果高于本项目中标金额时,以中标金额为准,视作承包方的让利行为。清单的各综合单价及可调整措施费均按让利比例向下调整,以调整后的清单为基准清单,其金额为基准清单造价,作为计量支付和变更签证结算的基础资料。②当审核结果低于项目中标金额时,以审核结果为准,视作承包方的优化成果(优化成果降低的合同金额经全过程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后给予承包人奖励),以审核后的清单为基准清单,其金额为基准清单造价,作为计量支付和变更签证结算的基础资料。③审核结果一经确认,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工程结算以其基准清单综合单价为依据,单价,总价不再调整。

3.EPC项目在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投资控制

3.1设计变更,发包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审批确认的施工图进行变更。发包人主动发出的变更要求,所引起的变更签证费用不计入结算限额,单独另行结算。变更签证引起的新增综合单价适用GB50500-2013规范变更估价三原则。

3.2施工图预算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调整约定,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约定处理。

4.EPC项目在竣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投资控制

4.1政策性调整,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到政策性调整文件时,应按照文件约定的调整时间、方法依据现场实际进度据实调整。

4.2材料、设备的价格调整:以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作为材料暂估价,采购时若当期信息价(材料进场验收合格时最新信息价)与暂估价相比,涨幅度5%以内(含5%)时,按暂估价进行计算;若采购时涨幅度超过5%时,按当期信息价的进行计算,超过暂估价+5%以上的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以内的差额部分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结算时,以现场实际形象进度对应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5.EPC承包模式下全过程造价咨询投资控制中的注意问题及措施

5.1首先是EPC项目承发包范围和发包人要求。业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对EPC项目明确工程总承包的目的、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进行描述,项目特征描述清晰与否直接关系到设计优化和限额设计,甚至还有可能造成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产生不必要的索赔等开支。

5.2第二是利益分配与风险分担。在利益分配中,双方应该遵循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做到既满足各方的期望要求,又不影响各方的工作积极性,总承包的合理化建议或优化设计取得的效益应给与一定的奖励;遵循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不存在无风险的收益,也不存在无收益的风险,各方应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5.3第三是弱监管,强验收。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现阶段以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居多,会存在建设单位、财政评审单位、审计部门委托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情况,形成了“强监管”合作环境,一定程度上不利于EPC工程总承包单位客观、独立管理,建设单位应该加强验收管理,只要总承包方交付的成果满足发包范围和发包人要求,满足国家的各项验收规范即可,不必强于过程监管。

6.总结

EPC总承包模式的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设计、采购以及施工,并对该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造价全面负责,这是发展方向也是当前市场所需。但EPC总承包模式的工程成本较高,对建设单位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建设单位在前期招标时对“发包人要求”描述不到位或不详细,很容易引起总承包商低质高配,相反总承包商如对“发包人要求”理解不透,设计参数指标过低而产生试车不达标而违约或引起索赔,也产生承包风险。总之EPC承包模式相比于传统DBB平行发承包模式在投资控制、工期控制、项目管理方面有较大的优越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照搬国外不加区别使用、套用国内DBB平行发包模式行工程总承包之皮,都将给国内EPC项目套上枷锁。当前,国内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应充分结合国情,探索一条适合我们自己的工程总承包之路。

附录:住建部 国家发改委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未对工程总承包的投资管控给出规定,只在第二十六条提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质量部 王会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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