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某国企的邀请,我公司招标代理部部门副总经理陈允江于2024年3月22日在凯瑞A座3楼培训室,向某国有企业的相关招标采购人员进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流程的专项培训。此次培训围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相关文件的解读、非依法招标项目采购方式的相关注意点、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三个方面进行深入讲解。
一、对依法必须招标的相关文件进行解读: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时间2018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实施时间:2018年6月1日)及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文时间2020年10月19日)。
(1)关于使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理解。
16号令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2)关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字的理解。
16号令第五条中“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此处“等”表示列举煞尾的助词,也就是等之外已无任何东西。对16号令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事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采购与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区别:
(1)概念澄清: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非依法招标项目的常用非招标主要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询比。
国有企业采购的非依法招标项目均可以参考政府采购项目中非招标方式的基本时间规定。
竞争性磋商:磋商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磋商文件发售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发售磋商文件至开标时间不少于10日。
竞争性谈判:谈判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谈判文件发售不少于3个工作日。从发售谈判文件至开标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询价:询价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询价文件发售不少于3个工作日。从发售询价文件至开标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询比:本项目采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T/CTBA001—2019)规定的询比釆购方式。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评审小组与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釆购方式。
三、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1)应招未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直接发包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以暂估价形式,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不依法进行招标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要求,暂估价金额达到招标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但是审计中经常遇到总承包单位未进行招标或者采用内部遴选程序选择供应商的行为。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投标人少于3个时,不按规定重新招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审计中发现有部分发包人在投标人不足3人时,未重新招标,直接选定中标人。
(4)虚假招标
存在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先进场施工,后进行招标的情况。应查看招标汇编资料中招标程序的相关时间,对比施工日记、监理日志、计量支付资料上面记录的时间,看是否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等情况。
(5)招标程序、时间不合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6)投标人投标文件弄虚作假
存在投标文件中企业资质、业绩、人员学历、资质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供应商授权证明系伪造等情况。
(7)评标委员会履责不到位
存在评委未按照评标要求进行打分;评委汇总评分错误;评委改动评分;投标单位未实质响应招标条件要求未废标等情况。
(8)投标人串通投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能参加到此次培训,很荣幸,以上的讲解内容,从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招标备案监督相关手续、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编制、开标评标过程等招投标过程等方面均有涉及,通过此次培训学习,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加深了理解。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我们而言应该是长期的,持续的,应该有持续学习的心态,法律法规一直在推陈出新,只有不断保持学习,在未来的招标采购服务工作中才不会出现不可逆的硬伤,为招标人才可以提供更专业,更规范的服务工作。
招标代理部 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