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公司目前遇到的结算项目有关税金如何处理,经有关项目负责人和公司专业技术负责人、公司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探讨,我们从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税率、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三个方面学习入手,对工程项目实施时期如跨越在11%、10%、9%三个税率阶段,结算税金如何处理做了思考总结。
一、计税方法。分为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在建筑业,下列情况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实行清包工(工程材料全部由甲方提供,或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仅自购辅助材料)的劳务分包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合同注明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开工)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部分地坪材料等(需查阅相关规定)。
除上述几种情况外,应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二、增值税征收税率。
根据纳税人身份、计税方法和应征收税额项目不同,采取不同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对于建筑施工承包服务来讲,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税率大多为3%(也有5%的情况),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率一般为9%(10%、11%)。
三、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1、调整原则
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
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2、陕建发〔2016〕100号(增值税率11%)实施时间及有关规定。
(1)2016年5月1日(含)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新开工的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按合同价约定的计价依据执行。
(3)2016年5月1日(含)前已进行招标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计价规定调整招标文件、最高限价的相关内容。
3、陕建发〔2018〕84号(增值税率10%)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2018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8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6]100号)文件规定;2018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4、陕建发﹝2019﹞45号(增值税率9%)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2019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9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原综合系数(陕建发[2018]84号文件);2019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综合系数。
四、根据以上内容,对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的处理。
简易计税法:工程造价=税前造价(不乘综合系数)+增值税+附加税
一般计税方法:工程造价=税前造价(乘以综合系数)+增值税+附加税
五、工程项目实施时期如跨越在11%、10%、9%三个税率阶段,结算税金如何处理。
1、按发票划分:以进度支付款开具发票金额,除以11%/10%/9%再除以综合系数等于税前造价,最终结算税前造价(除以11%/10%/9%再除以综合系数基数)扣除已付款的税前造价,再乘以目前尚未开票的税金9%以及9%阶段综合系数计算最终结算。
2、按进度划分:以审定进度款的计价文件为基数,结合相应施工时间节点,归类税金和综合系数。剩余未付进度部分也均按照施工时间节点确定税金。
质量部 王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