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件风险承担的原则
信息发布: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5-11       浏览量:3084      

2020年春节注定是个特殊的春节,这个年从一场全民参与的抗疫活动开始。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各行各业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建筑行业也不例外。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被明确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我想借此谈谈在我们建筑行业中不可抗力风险承担的原则。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显然,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不可抗力风险承担的总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在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方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方承担;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方承担;5.延误的工期顺延。

那么,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针对具体的项目、具体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各方具体的诉求时,我们作为专业的咨询机构,要如何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及不可抗力风险承担的原则去处理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违约及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不可抗力在多大程度上对特定合同的履行构成影响,或者说是否已经足以导致特定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们认为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此我将重点探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不可抗力风险承担的原则。

新冠疫情背景:2019年12月,武汉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这次疫情的传染性要比当年的非典强的多,2020 1 20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以及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25日,陕西省等全国超过十个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 30 日,我国疫情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陕西省针对新冠疫情的相关政策性文件:2020年215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陕建发〔202034号文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2020218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陕建发〔202039号文件:《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2020327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陕建发〔20201027号文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价的通知》。

因新冠肺炎疫情具有持续性,对建筑工程的影响较地震类不可抗力事件更为复杂,全国各地在2020214日开始相继发布文件,本文仅针对陕西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对工期延误和费用分担的原则性或指导性意见予以探讨说明。

一、关于合同工期的调整

1.工期的顺延

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停工,工期顺延已经形成共识,依据陕建发〔202034号文第一条施工工期的条款约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2.  顺延工期计算的起止时点

依据陕建发〔202034号文第一条施工工期的条款约定,顺延工期计算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 1 25 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因新冠肺炎爆发时期和春节假期部分重合,故对于顺延工期的计算,应综合考虑施工方施工方案中关于春节假期后的复工时间节点为顺延工期计算的起始时点;如建筑工程项目复工日期发生在疫情解除之前,则顺延工期计算的截至时点为政府批复的复工日期;如建筑工程项目复工日期发生在疫情解除之后,则顺延工期计算的截止时点为疫情解除之日。

即:顺延工期=政府批复的复工日期或疫情解除之日(以日期靠前者为准)-施工方案中复工时间节点

3.  复工后施工降效的工期延长

受疫情影响,复工后的施工降效会致使工期延长,但延长时间或计算方式陕西省并未做相关规定,但提出了增加施工降效费用。此条具体内容在“关于费用调整”的措施费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费用的调整

1.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

依据陕建发〔202034号文第二条施工工期的条款约定,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疫情防护措施、人工材料机械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依据陕建发〔20201027号文第九条,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陕建发〔2018284号)等相关文件、规范执行;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进行调整。

其中,关于停工期间留在施工场地保卫人员及防疫人员的费用、待工人员、隔离劳务人员的工资等在陕西省发布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此项费用我们可参考其他省市文件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认价(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按当地最低工资的X倍协商费用共担)合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2.   措施费

依据陕建发〔20201027号文第三条: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增加或补充一个项目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依据陕建发〔20201027号文第四条: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现场人员核酸检测费用、劳务人员点对点返工接送费用、现场人员隔离费用、增加的专职防疫人员费用等,应以现场签证的方式办理,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注:此条中费用明确的可提供相应票据办理签证,费用不明确如专职防疫人员费用可参考费用调整第1条中的情况办理同期认价合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依据陕建发〔20201027号文第五条:用于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用品及设备、日常预防药品、洗护用品和用具等物资费用和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分餐吃饭等管理费用 ,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费用,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15元的防疫费用,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注:陕西省自2020125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20202280时起,将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应急响应。

依据陕建发〔20201027号文第六条: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由发承包双方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分担,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停工损失费用的计算可执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中关于停工损失费计算规定。

依据陕建发〔20201027号文第七条: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项目因没有达到正常生产而产生施工降效费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报发包方审查并认可,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注:此条款明确施工降效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审核原则不够明确,此处建议参考北京相关政策文件确定费用后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京建发〔202055号文第(三)4条: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证确定。

依据陕建发〔20201027号文第八条: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项目需要赶工的,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的赶工要求,并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报发包方审查并认可,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可以明确防疫的措施费,双方按时签证并作为结算依据,最终计入工程结算当中。

3.   政府相关资金补助

依据陕建发〔202039号文,对于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开工复工的纳入劳保统筹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承建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等疫情防控急难险重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依据申报流程及资金补助办法申请资金补助。

该笔资金补助用于企业为职工购买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以及其他对抗疫情的必要防护支出。从历年劳保费结余中列支。具体项目由各市(区)统筹机构进行总体把控,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度劳保费收缴总额的1%

三、法律层面的相关说明

1.关于新冠疫情是否具有合同解除的情形?

新冠疫情虽然构成不可抗力,但是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因为它只对工期和费用产生影响,并不影响合同的主要目的的实现,且对于建筑工程工期和费用的调整而言本来就具有经常性,故此新冠疫情事件难以构成合同解除要件。

2.  关于新冠疫情是否适用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情势变更定义: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定理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持谨慎使用态度,要求高法核准。

对于停工期间,承包人可适用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停工为由,向发包人申请索赔工期延长及停工增加的相关费用;对于复工后至疫情完全解除前,承包人可适用不可抗力影响为由,向发包人继续索赔工期延误及因复工应政府指令要求增加的疫情防护措施费;对于复工已至疫情解除后,如造成人工、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承包人可适用不可抗力事件引发的情势变更原则,向发包人主张合同变更,申请补偿价格上涨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

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具有持续性,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工期和费用索赔相对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要复杂一些,我们作为专业咨询公司的造价人员,应充分解读相关政策文件,切实把握好新冠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事件风险承担的原则,充分考虑停工损失、工期延长损失、赶工费用、工期提前等多因素的前提下,全面测算双方的各自损失,本着建设项目成本最低、损失最小,甚至能够使得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出具高水平咨询意见。

 

 

                                               工程三部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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