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发布: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3-07       浏览量:171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中心负责解读本《通知》。

一、起草背景

工程招投标档案是围绕一个独立招标项目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招标业务文件整体,其完整性和真实性直接反映招投标工作的质量,为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供监管依据,也为纪检监察、审计、司法机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而招投标档案管理制度在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无明确详细的规定﹐使得招投标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管理标准不能有效统一,各相关单位在此业务上各自为政、方法不一,查阅时出现资料不全甚至丢失的问题,给项目的后期管理造成影响。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本《通知》。

二、基本思路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兄弟城市先进经验,以精细化、信息化、科学化为目标,建立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制度。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四)《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

(五)《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CJJ/T187。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15条,1-3条主要是明确制定依据、目的、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职责划分;4-11条主要是明确档案管理各环节工作内容、标准及保管期限;12-15条主要是对档案的查阅、销毁和管理不到位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明确。

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一)明确了招投标档案的收集主体。各级招标监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招投标档案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实行电子化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形成的电子资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收集,并推送至交易平台供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下载。

(二)明确了招投标档案的收集内容、标准和期限。主要是规范了招投标档案归档的标准和不同主体对档案的保存期限,细化了档案收集的主要内容。

(三)明确了档案查阅、销毁原则。招投标档案原则上只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等提供查询服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查阅本单位招标项目档案,投标人只能查阅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销毁招标投标档案必须登记造册。

五、政策问答

1.问:请问在同一个项目中监管机构、招标人、代理机构的存档资料是否一致?

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不同主体存档内容不一致。

2.问:请问未进入有形市场招标的项目,需要执行本《通知》吗?

答:可参照执行。

3.问:请问存档资料必须按照通知附件“卷内目录式样”规定的内容进行存档吗?

答:可根据项目招标方式的不同进行调整,比如资格预审的项目比资格后审的项目归档资料上多了资格预审开标、预审文件等资料。

4. 问:本《通知》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进场的项目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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