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重新招标的相关问题
信息发布: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9-11       浏览量:40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得了解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第四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八十条、第四百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不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一但发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只是一个缔约承诺,还不属于合同性质。

综合民法典和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中标通知书既对双方诚信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不属于缔约合同,只是一种缔约承诺,没有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可以重新招标,但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到达对方前,招标人可以收回,因为对方还没收到,不存在违背承诺,不存在负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中标通知书到达对方后,招标人也可以收回,中标人接收后也可以拒签合同。但是,法律约束力怎么体现?因为任何一方违背承诺,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所以不论是招标人还是中标人,导致中标通知书发至对方后不能签订合同的,必须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注意不是违约责任,过失方要向非过失方进行补偿,不是赔偿。



招标代理部  陈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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