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得了解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第四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八十条、第四百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不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一但发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只是一个缔约承诺,还不属于合同性质。
综合民法典和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中标通知书既对双方诚信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不属于缔约合同,只是一种缔约承诺,没有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可以重新招标,但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到达对方前,招标人可以收回,因为对方还没收到,不存在违背承诺,不存在负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中标通知书到达对方后,招标人也可以收回,中标人接收后也可以拒签合同。但是,法律约束力怎么体现?因为任何一方违背承诺,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所以不论是招标人还是中标人,导致中标通知书发至对方后不能签订合同的,必须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注意不是违约责任,过失方要向非过失方进行补偿,不是赔偿。
招标代理部 陈允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