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诉处理办法部分条文的解读
信息发布: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1-10       浏览量:2879      

近年来,招投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也随之产生了大量的投诉意见。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对此办法部分条文进行详细解释。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解读:

1、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b.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c.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d.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e.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依据

2、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是终局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投诉处理的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中需要的费用,全部由财政支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4、如果一审判决或裁定中有不当的部分,原判决程序违法,可以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申,原判决事实不清,可改判。行政诉讼专业性强,建议请律师分析后请律师代写。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在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不可提起行政复议,如果不可以,又如何解释来保证部门规章和行政复议法的协调?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当事人的投诉,通常是因为建设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等在招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扰乱了正常招投标秩序,要求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继而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这样的处理决定,有可能会侵犯相关人员的权益,为什么说只是有可能呢?因为当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人所投诉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认为所投诉对象的行为合法,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这时就不能认为监督部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相反,如果认为所投诉的事实成立,并作出了相关处理,此种情况下,则有可能侵犯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只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部门规章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应该结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来解释。


                                                                                                                     招标代理部   张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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