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协助法院执行劳保费相关问题的请示”的回复
信息发布: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1-20       浏览量:289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协助法院执行劳保费相关问题的请示》(市建统发〔2023〕1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8日发布《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附件:......即办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深灰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建筑业劳保统筹制度的设立旨在解决建筑企业人员劳动保险费用缴纳问题,维护建筑工人权益。劳保统筹费用不是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工程造价中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企业、建筑工人劳动保险等的专项费用。

综上所述,各级统筹机构要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保费用的严肃性,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确保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有效落实。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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